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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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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11號逸盛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焜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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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3年度訴字第2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逸盛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焜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逸盛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焜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被   告 逸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焜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5,2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37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日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0萬元
109年7月3日
1,164,269元
3.25%
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50萬元
109年7月3日
291,067元
3.25%
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50萬元
109年9月28日
356,505元
3.25%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4.
200萬元
110年5月4日
1,890,744元
3.25%
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5.
50萬元
110年5月4日
472,685元
3.25%
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總計
550萬元
 
4,175,270元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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