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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2號韋麗(原名:韋麗華)、吳翊正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韋麗(原名:韋麗華)、關係人吳翊正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19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韋麗(原名:韋麗華)、關係人吳翊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侯怡利
相 對 人 韋麗(原名:韋麗華)
關 係 人 吳翊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土地標示)
地 區
地 段
地號
面積(㎡)
權 利 範 圍
所有權人
台北市信義區
虎林段一小段
666
832㎡
837,360,000 分之65,697,289
韋 麗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