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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40號闕慈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29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闕慈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闕慈妘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闕慈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5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5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0,5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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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40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