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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016號陳奕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奕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奕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榮典
被 告 陳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利息
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本院判決之違約金及利率欄所示
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