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016號陳奕璇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奕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奕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榮典  
被   告 陳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利息
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本院判決之違約金及利率欄所示
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