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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6815號養鑫殿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曲欽善、潘艾雪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成113年度司票字第16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養鑫殿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曲欽善、潘艾雪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681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養鑫殿餐飲有限公司、曲欽善、潘艾雪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1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養鑫殿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曲欽善
相 對 人 潘艾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