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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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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562號葉采彤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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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55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采彤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5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采彤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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