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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3237號蘇良益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43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良益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237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蘇良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本院前發113年7月11日北院英113司執丑43237字第1134135083號執行命令主旨「准許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部分撤銷,請第三人將終止保單之解約金改向本院支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