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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000130號梁智雄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聲自字第13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梁智雄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自字第130號莊高宜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案件,應受送達人梁智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莊高宜 住詳卷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陶光星律師
黃惠群律師
被 告 羅少生 (年籍資料詳卷)
翁銘祥 (年籍資料詳卷)
梁智雄 (年籍資料詳卷)
吳翎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95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號),聲
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