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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20號周宏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精113簡上字第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宏怡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周宏怡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周宏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宏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112年度簡字第2522號
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4414、25764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件:
(略)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