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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915號施靖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49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靖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91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靖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9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施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650元,及自民國93年4月28日起至民
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
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