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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115號周俊龍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俊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原告保住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周俊龍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
原 告 保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被 告 周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5629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號牌
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