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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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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115號周俊龍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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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俊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原告保住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周俊龍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
原      告  保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被      告  周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5629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號牌
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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