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102號王昱勝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21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昱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0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昱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10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曾柏鈞  
被      告  王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