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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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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807號林軒毅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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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38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軒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80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軒毅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80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被      告  林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873元,及其中新臺幣34,509元自民國
9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47元,及其中新臺幣17,406元自民國
9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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