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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000093號章水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養聲字第9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章水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93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
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章水倩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祥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
****501)與相對人章水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大陸籍)
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