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000093號章水倩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養聲字第9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章水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93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
    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章水倩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祥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
****501)與相對人章水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大陸籍)
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