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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02號邱郁翔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5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郁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0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邱郁翔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被 告 邱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378元,及其中新臺幣170,347元自民
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3,3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