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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16號王建智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訴字第1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建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1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建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王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22萬7,291元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08%計算。
2
信用卡
100萬4,616元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