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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807號張翼麟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聲請狀(承受訴訟)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58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翼麟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及民事聲請狀(承受訴訟)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8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翼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聲請狀(承受
訴訟)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沈玟君
股 別:惠股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