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6705號許傳紀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6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傳紀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670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許傳紀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時21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