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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453號被告鄭皓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34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皓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皓元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鄭皓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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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訴字第3453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