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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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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史克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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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史克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史克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史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4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萬8,26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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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63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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