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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史克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史克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史克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史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4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萬8,26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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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3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