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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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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152號被告王泇樺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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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31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泇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泇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5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王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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