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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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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375號被告謝易宸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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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33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易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3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易宸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謝易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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