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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44號林文龍即林文隆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3年度訴字第15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文龍即林文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文龍即林文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鴻瑩
被 告 林文龍即林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