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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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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6147號廖浩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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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61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浩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147號原告鄧涵文與被告廖浩
     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147號
原   告 鄧涵文 
被   告 廖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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