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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40號江晏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樂112訴字第7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江晏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740號周瑋霖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江晏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股 別 樂股
書記官 楊雅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晏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9號、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第19231號、第20428號、第20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晏翎被訴關於告訴人游崑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