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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000616號江晏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樂112附民字第6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江晏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616號周瑋霖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江晏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股 別 樂股
書記官 楊雅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12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原 告 游崑昌
被 告 周瑋霖
江晏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