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345號張曜証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53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曜証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4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曜証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