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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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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01號林千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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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3年度訴字第2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千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千儿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0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郭寅輝 
被      告  林千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5,14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500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959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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