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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611號吳證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訴字第26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證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6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證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文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1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羅漢璇
凌素雯
被 告 吳證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以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
違 約 金 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二五計算。 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二五計算。 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二五計算。 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同年五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二五計算,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五計算。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