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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3號陳啓榮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啓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啓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林月娥
陳啓文
陳玉娟
兼第 一 人
之法定代理
人及第二人
、第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玉卿
被 告 陳啓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金次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許秋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一:
被繼承人郵局存款新臺幣96760元及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兩造應繼分比例各為1/5。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