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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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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632號林永順(原名林福來)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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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簡字第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永順(原名林福來)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63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永順(原名林福來)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內容: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今井貴志,並由其承受訴訟。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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