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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09號謝馨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3年度訴字第1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馨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馨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醬太郎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獻閺
被 告 謝馨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1,5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
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7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63,864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
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被告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