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15號江純暖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3年度訴字第1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純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純暖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1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胡祐國
被 告 江純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57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6,3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