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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585號蔡佳陵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佳陵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字第585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佳陵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蔡佳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