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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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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000073號陳正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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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輔宣字第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台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輔宣字第73號輔助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台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正同  
關  係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關  係  人  陳淑雲  
            高台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正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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