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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17號黃永財即黃國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18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永財即黃國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1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永財即黃
國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1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 告 黃永財(原名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
陸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