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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987號徐海耀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精112易字第9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徐海耀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87號林瓊書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徐海耀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 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瓊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瓊書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