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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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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31號神迅電腦用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雨瑭即邱瀅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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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2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神迅電腦用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雨瑭
   即邱瀅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神迅電腦用
    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雨瑭即邱瀅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3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招 
訴訟代理人 詹宜潔  
被   告 神迅電腦用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瑭(原名:邱瀅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3 年度訴字第547 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及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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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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