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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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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3283號曾子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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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誠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2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子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283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子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司誠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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