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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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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9151號林畇萱(原名:林芊萂)、李建詳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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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宇字第39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畇萱(原名:林芊萂)、李建詳之扣押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執字第3915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畇萱(原名:林芊萂)、李建詳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㈠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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