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583號黃韶綸即黃楹凱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25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韶綸即黃楹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5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韶綸即黃楹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黃韶綸(原名:黃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
本金
|
利 息
|
|
期 間
|
週年利率
|
||
1
|
552,429
|
自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8%
|
2
|
230,000
|
自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58%
|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