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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97號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邱靜宜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邱靜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邱靜宜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文豐
被 告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邱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佳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財產範圍內,與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邱靜宜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參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佳霖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財產範圍內,與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邱靜宜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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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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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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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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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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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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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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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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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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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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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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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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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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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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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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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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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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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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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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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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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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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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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