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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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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906號林侑權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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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29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侑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侑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0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林侑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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