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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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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王誠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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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誠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誠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王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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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42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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