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王誠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誠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誠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王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檔案下載
- 2842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