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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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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81號相對人張玉芬(即趙興華之繼承人)、皮趙秋英(即趙興華之繼承人)、趙華朋(即趙興華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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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2113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玉芬(即趙興華之繼承人)、皮趙秋英(即趙興華之繼承人)、趙華朋(即趙興華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玉芬(即趙興華之繼承人)、皮趙秋英(即趙興華之繼承人)、相對人趙華朋(即趙興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姿旻
相 對 人 張玉芬(即趙興華之繼承人)
皮趙秋英(即趙興華之繼承人)
趙華朋(即趙興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宣2股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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