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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000054號張相雲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1年度金字第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相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5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相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54號
原 告 張鈞涵
訴訟代理人 黃翊勛律師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張相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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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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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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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據 單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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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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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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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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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TW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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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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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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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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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TW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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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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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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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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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TW0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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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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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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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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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TW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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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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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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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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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TW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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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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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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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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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TW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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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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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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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