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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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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000054號張相雲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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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1年度金字第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相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5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相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54號
原      告  張鈞涵   
訴訟代理人  黃翊勛律師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張相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日  期
金  額
收 據 單 號
1
109年7月8日
1,180,400
OFTW00091
2
109年8月19日
10,019,800
OFTW00225
3
109年10月5日
124,571
OFTW01277
4
109年11月5日
119,452
OFTW01377
5
109年11月17日
285,500
OFTW01411
6
109年12月14日
282,450
OFTW01509
 
合計
         12,012,173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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