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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841號被告馨居家塗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鼎鈞(原名:林于智)之起訴狀繕本、取消庭期通知、補答辯狀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3年度訴字第38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馨居家塗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鼎
鈞(原名:林于智)之起訴狀繕本、取消庭期通知、補答
辯狀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8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取消庭期通知、補答辯狀函文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9時30分,在本
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