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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098號王國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簡字第109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王國州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098號王國州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被告王國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98號(節本)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794、
11536、14562、17332、30287、3303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98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國州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
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元、新
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錄(略)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