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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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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098號王國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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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簡字第109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王國州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098號王國州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被告王國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98號(節本)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794、

11536、14562、17332、30287、3303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98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國州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

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元、新

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錄(略)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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