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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2489號陳均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簡字第248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陳均豪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2489號陳均豪妨害兵役案件,應受
送達人被告陳均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89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均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緝字第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均豪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