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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582號許春英之民事聲請狀(聲明承受訴訟)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3年度店簡字第5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春英之民事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5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春英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聲請狀內容: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淑真,並由其承當訴訟。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菊
書 記 官 黃品瑄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